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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本省同类行业前列。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

  (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

  第十条 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用户满意度高。

  (四)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具有江西传统特色的工艺产品,其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先进,产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一)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二)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范围而未取得认证的。

  (三)近三年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近三年内产品经质量监督抽查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使用境外商标的,也不得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第四章 认定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社会责任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对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出口创汇水平和用户满意水平等进行评价;质量评价主要对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产品获奖情况及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价;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的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总资产贡献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及申报产品的销售率等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对申报产品及其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等进行评价;社会责任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缴利税、节能减排、履行社会责任等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所在地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省质量振兴办;不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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