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规范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江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类产品前列的产品。
第三条 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优胜劣汰,科学公正、公开公平,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对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振兴办”)设在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宣传及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江西名牌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江西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年度认定计划、认定工作规范与评价通则,由省质量振兴办负责拟制,经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省质量振兴办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在省质量振兴办的组织下,根据江西名牌产品评价通则和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江西名牌产品评价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行业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江西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