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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老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老龄社会环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六个老有”目标,确保老年人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增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老年人社会管理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完善;社会敬老爱老氛围更加浓厚,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逐步改善,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广大老年人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切实将老龄事业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持续协调发展。

  2.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切身利益作为老龄事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当前突出的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作为老龄事业的全局策略,着重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普惠化、均等化、社会化。

  4.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促进代际和谐。增强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营造浓厚的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多举措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探索符合宁夏实际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模式。

  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充分考虑到地区特点和人群特征,立足全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关注特殊老年群体,稳步推进城镇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老年群体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不同老年群体之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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