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进一步减少矿山数量,提高生产规模与服务年限,新颁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许可证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
8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建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搬迁企业的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对列入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项目和氰化物、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原则上不予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89.对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年度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加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权重,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90.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及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追究相应领导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十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91.建立事故企业负责人分级约谈制度。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或未履行约谈中的承诺而再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规定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92.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十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93.建立生产安全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续保费率浮动、风险抵押金缴纳额度调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负责)
(四十四)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
94.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区市、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