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严格气瓶充装站安全条件许可审查。(市质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三十一)规范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66.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技术支持、检测检验、安全咨询、安全管理服务、安全生产司法鉴定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67.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探索实行服务和工作质量评估制度,促进中介机构形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自律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加强政策引导
(三十二)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68.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积极争取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加快建设安全工程技术研发等安全产业基地。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69.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安全装备保障、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及安全标准化推广应用、政府组织的符合性安全审查及验收、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70.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要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经费投入。探索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1.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青岛保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局、市农委分工负责)
72.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委配合)
73.试点推广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总工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74.探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身责任保险制度。(市金融办、青岛保监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四)提高工伤保险保障能力
75.提高工伤保险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机制,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工伤保险费使用、安全生产分类评估等级挂钩。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加强工伤预防,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