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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青政发[2011]2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十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
  54.探索多元化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努力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结合、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保障机制,并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二十五)增强企业应急保障能力
  55.督促企业配置与抵御风险相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职责。大中型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依法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6.推进以工业园区、高层建筑、商贸市场、企业集团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探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有偿救援服务机制,倡导企业间签订互助协议。鼓励大中型和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应急指挥平台。(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57.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应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58.督促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有专家、职工群众参与,并与周边社区、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形成互动机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八)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59.督促企业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综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功能性演练。每年汛期前,所有地下非煤矿山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二十九)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60.根据行业管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修订地方性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依法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1.鼓励企业主动表现最佳实践成果,积极参与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支持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62.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监察局、各区市政府分工负责)
  6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分工负责)
  64.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分别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及通航环境安全评价。(市安全监管局、青岛海事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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