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督促落实在液化危险物品槽车充装环节推行使用万向管道装置,2012年底禁止软管充装。推广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紧急切断装置、大型油罐、槽车使用热屏蔽涂层。(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委分工负责)
28.鼓励化工企业在联合装置安装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及安全连锁系统(ESD&SIS)。(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9.推广建筑塔机防倾翻装置,鼓励建筑施工应用智能式整体升降脚手架。(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30.探索在市政燃气管道关联检查井内安装燃气泄漏无线报警系统。(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31.不断完善和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32.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33.充分运用“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抵扣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34.进一步落实《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青岛市高新技术高端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规划(2010-2015年)》等。(市科技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35.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安全保障能力的转化。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升装置冗余容错能力。(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委高校工委配合)
36.加快对化工园区整体安全、大型油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推广化工工艺安全分析、工艺安全条件论证等示范性先进技术。(市安全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37.“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鼓励企业间进行先进安全技术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八)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38.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充分发挥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监管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9.进一步充实各级、各部门和各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办)、队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配合)
40.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商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十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41.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分工负责)
42.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