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17.地铁、隧道、跨海大桥、港口码头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要建立和实行规范、科学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工程本质安全管理。工程项目总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按施工安全措施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交底手续。对不履行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18.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分工负责)
19.试生产应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实行新产品试验申报制度,杜绝因新产品试验而无证生产销售危险物品。(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0.严格建设项目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分工负责)
(十三)探索创新小企业安全管理模式
21.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专家等社会力量发挥专业优势,实施安全生产业务托管服务。鼓励镇街、社区或工业(经济)园区等基层单位主导推动大中型企业对口小企业结对帮扶、分组帮扶管理服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到镇街、社区或工业(经济)园区等参加对小企业的志愿服务。继续推行监管人员基层挂点制度,多举措协助小企业提高安全技能及管理水平。(各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十四)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22.督促企业强化研发、设计、工艺等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中等规模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应设专职技术负责人。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对小试、中试、试生产核心技术的安全负责。企业应及时完善作业程序、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安全技术队伍建设
23.各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健全专家决策运行机制。(各区市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4.壮大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技术力量,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协会(学会)的智力优势,构建安全生产科研协作体系,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科技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25.督促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6.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或升级改造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推广道路交通安全智能监控系统、鼓励长途客运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超员报警装置。(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旅游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