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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6项,是国家节水型城市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
  1.法规制度健全
  (1)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法制办
  (2)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法制办,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1)有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市政公用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2)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3)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3.重视节水投入
  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4.建立节水统计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市政公用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5.广泛开展节水宣传
  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青岛市广播电视台、青岛日报报业集团
  6.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考核指标
  7.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专项规划,或者在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8.地下水管理
  自备井审批、验收等手续齐全;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并逐渐关闭自备井;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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