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饶县2008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批复
上饶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上饶县2008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请示》(饶县府字〔2010〕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批准的上饶县2008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区位调整至上饶县四十八镇洋村,茶亭镇白沙村,调整后的总面积为12.0公顷。调整后的建设用地按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进行建设。
上饶县2008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后,原《关于上饶县2008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09〕69号)作废。
二、严格依法履行经批准的区位调整实施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