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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口县2009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批复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口县2009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批复


湖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湖口县2009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请示》(湖府字〔2011〕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批准的湖口县2009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至湖口县双钟镇台山社区、鄱湖社区、胜利村及凰村乡向阳村,调整后的总面积为33.4183公顷,其中农用地25.2476公顷(含耕地22.4805公顷),建设用地7.7918公顷,未利用地0.3789公顷。调整后的建设用地按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进行建设。

  湖口县2009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后,原《关于湖口县2009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10〕604号)作废。

  二、严格依法履行经批准的区位调整实施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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