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共青城200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批复
共青城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共青城200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请示》(共政文〔201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批准的共青城200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至共青城金湖镇大塘村、凤凰村;江益镇荷塘村、红林村;甘露镇园林场、双塘村、双桥村、前山村,调整后的总面积为35.13公顷。调整后的建设用地按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进行建设。
共青城200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后,原《关于共青城200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09〕172号)作废。
二、严格依法履行经批准的区位调整实施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