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巡)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迅速部署开展本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排查成果和防灾措施建议函告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汛期期间,要通过拉网排查、定期复查、重点核查等方式,查漏补缺,尽最大可能掌控地质灾害隐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巡)查的组织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根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结果,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进行调整完善,重新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临时安置场所和防灾任务、责任人、联系人等,并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要将地质灾害隐患告知当地群众(或建设单位)、村委会、乡镇和有关主管部门,制作“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及时发放到受威胁的群众手中。
各地要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把群测群防工作落到实处。特别要落实群测群防专项经费,对监测人员给予补助,要对在群测群防工作中成功预警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监测人员、单位干部职工采取物质奖励、通报表扬等方式予以鼓励和激励,提高基层干群和监测人员参与防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气象、水文部门,做好辖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特别是强降雨过程的地质灾害实时预报。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会商和地质灾害实况信息反馈,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与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传播方式,及时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送到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监测员和受害威胁群众。基层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发现重大地质灾害隐患信息,要及时向当地县、乡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落实专人负责监测工作,重要隐患点应安装专业仪器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隐患出现活动征兆、险情扩大、加剧变异情况要及时报告,并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要积极推广滑坡裂缝报警器、裂缝伸缩仪等小型专业监测仪器的使用,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水平,对已部署的滑坡裂缝报警器、裂缝伸缩仪等监测仪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必要的维护,确保其发挥监测预警功能。
(五)严格执行值班、灾情险情报告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灾值班制度,全年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主汛期和极端天气期间,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重要岗位主、副班制度。要向社会公布值班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值班电话。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制度和月季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速报和月季报工作,要加强地质灾害成功避灾案例和预警预报反馈信息的收集、汇总。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或者出现重大险情,必须在接到信息的1小时内速报省国土资源厅,特大型灾情险情要同时报告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并随时续报抢险救灾进展和灾情险情变化,保证数据准确、及时,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六)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搬迁治理
各地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的跟踪管理,加强农村切坡建房的管理。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山区脱贫、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结合起来,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危险区内群众实施避让搬迁,对重要隐患点开展工程治理。对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隐患,要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监督责任单位实施防治。承担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尽早发挥防治工程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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