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
检验检疫部门要组织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农业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31日前)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和细化目标任务、整治措施及工作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迅速动员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
各区县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测工作,强化源头治理整顿,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并适时组织开展督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
各区县对本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做到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特别要增加检验检测经费的投入,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并监督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瘦肉精”源头治理、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以及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环节监管职责,按照本次专项整治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抓紧落实各项整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