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
农业部门要强化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和使用数量,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限期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农业部门负责收购环节生猪“瘦肉精”例行监督监测,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
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对进场生猪查验原产地“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业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
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牛肉、羊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和餐饮环节整治
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品经营者落实肉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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