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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赣建建[2011]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
  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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