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预算信息公开主体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预算、决算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主动公开经同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查批准的政府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公开的预算和决算要完整、真实、细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的沟通和协调,按照本级人大和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积极稳妥地推动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省直部门以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最基本格式和内容,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通过省直部门公众网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附表格样式)。市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本级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格式、主要内容和公开形式。各地、各部门对公开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要做出通俗易懂的说明,并与部门预算同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