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银行出具:
(1)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情况等意见;
(2)大股东近3年在外汇管理方面有无违法的证明。
2.工商部门出具:
(1)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担任过破产清算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意见;
(2)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破产企业高管的,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或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是否逾3年的意见。
3.公安部门出具:核实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无犯罪记录等情况,并反馈核实意见。
4.银监部门出具:拟任董(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属金融行业禁入人员的意见。
5.省商务厅出具: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意见。
涉及税务、海关管理等其他方面的认定,由省金融办征求主管部门意见。涉及省外企业或个人的相关认定工作,由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四)省金融办出具批准文件。省金融办收到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对有关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省金融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文件。同时抄送联合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市县政府和当地工商部门。
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开业的必备要件。
如有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申请人还需办理外商投资许可。
(五)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人凭省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向相应市县工商局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市县工商局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办法办理手续。
四、开业申请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具备开业条件后,向省金融办提交申请开业的文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公司银行账户查询手续;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