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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


  (八)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机构,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组织管理架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内设部门和从业人员配置、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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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海南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十)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东关联关系的标准,出具的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十二)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三)格式要求。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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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制作申请材料目录,注明联系人单位、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机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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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材料一式3份(正本与副本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同时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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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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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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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申请材料的封面应印有“关于申请设立XX小额贷款XX公司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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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核程序

  (一)省金融办初审。省金融办收到第一大股东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要求:内容符合文件规定,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复印件与正本一致。

  (二)市县政府审核并出具意见。省金融办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转至相应市县政府。市县政府审核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设立该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并反馈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市县政府须出具对该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意见函(详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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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审核并出具意见(与转相应市县政府征求意见同步进行)。省金融办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征求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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