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7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审核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指导原则
(一)稳妥审慎原则。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和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的资质情况,择优限量予以审批,成熟一家,审批一家。
(二)严格规范原则。严格准入标准,严选高管人员,规范审核程序,加强后续监管,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协作监管机制和社会监督举报机制。
(三)择优试点原则。申请拟设的小额贷款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列为优先审核试点的对象:
1.主要出资人为大型企业集团或拟设公司一次性注册资本较大、各方出资人资质较强的;
2.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或其附属企业的;
3.主要出资人为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并已开展同类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卓著的。
二、筹建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如第一大股东为省外企业,第二大股东必须为省内法人。自然人作为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第一大股东(若有2个以上第一大股东,由拟任董事长单位提交)向省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涉及机构证件的,需提交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涉及个人证件的,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表(详见附件1)。内容包括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拟注册地址、拟注册资本和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表(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码、出资额和股权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