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合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指导、规范和监管。各市县政府要积极配合并组织实施,确保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成效。
(一)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有序推进扩大试点工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合小组要按照《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职责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和办法,严格认真审核,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管,做好与市县政府的沟通协调工作,形成合力,推进试点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认真复核申报材料,对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按《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核工作指引(试行)》(详见附件)要求的时限向省政府出具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意见函;要按照属地原则做好管理工作,主动了解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情况,配合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合小组实施好日常监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地推进扩大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
(二)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稳妥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业务经营与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牢固树立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经营宗旨,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依法合规经营,防范不良贷款风险。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合小组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职责做好查处与督促整改工作,坚决杜绝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发放高利贷和暴力催债等行为。
(三)积极创新,完善政策,有效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是从事放贷的新型金融机构,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土地、房产、在建工程、林权等抵押及动产质押、股权等权利质押相关业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要认真总结前阶段试点工作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支持办法和税收优惠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附件: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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