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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六、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非法占地较少(不超过20平方米),非法设施规模较小(20平方米以下),尚未开展各类非法宗教活动,社会和宗教界负面影响很小,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2、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有一定数量非法占地现象(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建有一定规模的非法设施(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已在非法场所内开展一定数量的非法宗教活动(每周4次以下),或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3、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有较大的非法占地现象(4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建成较大规模的非法设施(4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经开展较多数量的宗教活动(每周8次以下),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或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有大规模的非法占地现象(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建成有相当规模的非法设施(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内),或者已经开展较频繁的宗教活动(每周12次以下),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造成轻伤3人以下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有规模的非法占地现象(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已建成有相当规模的非法设施(120平方米以上),或者开始频繁的宗教活动(每周12次以上),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发生3人轻伤以上或1人重伤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或宗教界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七、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

  (一)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首次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2、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累计2次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累计3次以上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拒不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批评教育,且态度恶劣的,在社会或宗教界造成大的负面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八、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

  (一)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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