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大规模的非法占地现象(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建成有相当规模的非法设施(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内),已经开展较频繁的宗教活动(每周10次以内),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造成轻伤3人以下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有特大规模的非法占地现象(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已建成有相当规模的非法设施(120平方米以上),开始频繁的宗教活动(每周10次以上),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发生3人轻伤以上或1人重伤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二、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的;
(一)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
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非法建筑物和设施规模较小(20平方米以下),社会和宗教界负面影响很小,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已建成较大规模的非法建筑物和设施(2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已建成有相当规模的非法建筑物和设施(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内),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造成轻伤3人以下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已建成有相当规模的非法建筑物和设施(120平方米以上),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发生3人轻伤以上或1人重伤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三、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
(一)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
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未造成安全事故,未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负面影响的,未发生毁损公私财物的现象,在社会上没有造成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造成了踩踏、拥挤等较轻微的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小范围的临时混乱、阻滞和影响,或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3、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造成了1人以上3人以下人员轻伤等较重的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较大范围的混乱、阻滞和影响,或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