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罚裁量标准
1、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尚未成行,且涉及到信教群众较少(不超过10人),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尚未成行,且涉及到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拒绝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劝阻,在宗教界和社会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尚未成行,且涉及到较多数量的信教群众(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拒绝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劝阻,煽动和引发信教群众集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10人以内),在当地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中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尚未成行,且涉及到较多数量的信教群众(50人以上),或者拒绝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劝阻,煽动和引发信教群众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10人以上),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隐患,在当地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中产生很大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3倍的罚款;
5、发生多次(2次以上)试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情况,或者已完成组织信徒到境外朝觐,并回国的,或者已完成组织信徒到境外朝觐,有关国家提出抗议的,在国内外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的,或者到境外朝觐过程中,发生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十、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
(一)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
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非法提供的场所较小(不超过20平方米),尚未用于进行各类违法、违规宗教活动,社会和宗教界负面影响很小,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2、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非法提供的场所较小(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经开展较多数量的宗教活动(每周5次以内),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非法提供的场所较小(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经开展较频繁的宗教活动(每周10次以内),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有特大规模的非法占地现象(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开始频繁的宗教活动(每周10次以上),对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或者发生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一)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
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非法占地较少(不超过20平方米),非法设施规模较小(20平方米以下),尚未开展各类非法宗教活动,社会和宗教界负面影响很小,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有较大的非法占地现象(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建成较大规模的非法设施(2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已经开展较多数量的宗教活动(每周5次以内),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