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被首次发现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累计被发现2次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3次以上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的,造成境外势力对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宗教事务进行干涉的,情节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很大,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一)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执法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对团体、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经2次以上批评教育,仍未有改观,内部管理混乱,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造成内部管理混乱,且发生因拒绝监督管理造成责任事故和事件,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造成内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很大,且2次以上因拒绝监督管理造成责任事故和事件,社会负面影响极大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八、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一)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裁量标准
1、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但范围有限,限于相应的场所内部,社会影响面小,宗教界未产生相应的反应和投诉,也没有影响到附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未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虽范围有限,未发生相应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但在宗教界产生一定的反应和多次(3次以上)投诉,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附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2次以上投诉),多次经宗教事务部门上门教育后仍不改正,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活动范围超出相应的场所,产生1起以上较小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在宗教界产生较大的反应和投诉(5次以上),或者对附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较大影响(3次以上投诉),多次经宗教事务部门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活动范围超出相应的场所,产生1起以上较重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在宗教界产生很大反应(产生强烈抗议和投诉事件),或者对附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很大影响(5次以上投诉),多次经宗教事务部门教育仍不改正的,违法时间较长,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出现3次以上第一项所述的情形,2次以上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的,或者经责令停止后继续违法活动超过6个月,经宗教事务部门批评教育后仍屡教不改的,或者在当地信教公民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九、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一)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