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活动场所完全未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只建立了部分的管理制度,或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中发现其基本不符合法定标准要求,却不接受指导意见的,且不落实制度有关精神的,管理混乱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超过整改期限后2个月内经宗教事务部门书面催促仍未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管理依旧混乱,且无正当合理理由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撤换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在规定的整改期间内,依然不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或者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制度依然严重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定要求的,管理严重混乱,且多次发生因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财务、治安、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一)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执法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活动场所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但能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未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给当地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宗教活动场所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办法予以处置,造成重大灾情和群死群伤,或者出现群体聚集和冲突等,给当地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宗教活动场所累计发生2次以上的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一)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执法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对外交往中,违背我国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首次发生了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支配行为的,但涉及面不大,负面影响较小,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对外交往中,违背我国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累计发生了2次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支配行为的,涉及面较大,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负面影响,且拒不接受政府部门的劝阻,情节较重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对外交往中,违背我国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累计发生了3次以上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支配行为,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
(一)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执法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