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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的通知
(穗民〔2011〕78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起扩大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向70-79周岁广州市户籍长者和驻穗部队由部队服务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发放长寿保健金,同时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70-79周岁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

  按照"广覆盖、低标准、可持续"的原则,从2011年7月起,向70-79周岁我市户籍长者和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统一按月发放长寿保健金,每人每月30元,发放程序与现行长者长寿保健金政策相衔接。

  二、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长者优待水平,从2011年7月起,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80-89周岁从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90-99周岁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200元;100周岁及以上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300元。

  三、长寿保健金资金安排

  向全市70周岁以上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长者发放上述统一标准的长寿保健金,所需经费按《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执行。

  向全市70周岁以上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发放上述统一标准的长寿保健金,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解决。

  四、长寿保健金发放时间和形式

  扩大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向70-79周岁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和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符合条件的长者统一以达到周岁的年龄段当月按新标准开始计发。

  长寿保健金按月发放。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长寿保健金通过商业银行直接划入长者专用账户。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长寿保健金由市民政局会驻穗部队各干休所或服务管理单位直接划入统一开设的专用账户。

  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从2011年7月开始自动按新标准发放。70-79周岁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从2011年6月开始受理,2011年7月开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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