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省联席会议审定的培养人员,由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
申报人员中符合年龄条件的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钱江学者)可直接列入第一层次进行培养,不占指标,不予重复资助。依托重中之重学科、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或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引才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专家评议,可列入相应培养层次。
(四)提高选拔质量。
按照“客观公正、分类评价、注重创新”的原则,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认可,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根据人才学科专业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实施分类评价,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侧重考察学术科研能力、高水平论文和著作发表、重要科技成果奖励等;企业人才侧重考察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专利获取以及经营管理水平等;文化、艺术类人才侧重考察文化艺术造诣、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的声望、对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发挥的作用等;医疗卫生、农技推广和其他从事一线工作人才侧重考察技术水平、业绩成果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才标准,对学术弄虚作假或存在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坚持重创新、重潜力,不唯学历资历,及时发现尚处于学术技术萌芽期的年轻优秀人才,并吸纳到工程中进行培养。
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采用机选方式产生。优化专家评审委员会结构,企业领军人才担任评审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专家总数的20%。坚持业绩量化与专家评价相结合,发挥同行评议优势,经专家组一致推荐,拥有杰出标志性成果的参评人员,可不经量化打分直接列入相应培养层次。改进评审方式,积极采用电子化评审手段,提高评审效率。突出选拔重点,人员选拔要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柱产业和重点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倾斜。加大企业人才培养力度,企业人才入选比例不低于20%,以加快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的形成。
三、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保障机制
(一)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用人单位对培养人员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委以重要学术技术岗位,组建以培养人员为核心的学术科研团队,并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赋予培养人员充分的科研自主权,培养人员可根据个人学术计划自行确定课题,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和支持培养人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允许失败,积极营造宽松民主的学术氛围。尽量减少行政事务和社会活动等不必要的干扰,保证培养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科研工作,促使他们早出成果、出好成果。建立培养人员联络员制度,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培养人员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在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