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逐步统一,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为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
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原则上按100元/月标准确定,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不应低于55元/月,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根据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未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暂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各承担50%,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后55元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市县承担。新的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补贴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五、待遇调整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以及国家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经办管理服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办工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要求,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新农保信息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个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统一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七、相关制度衔接
各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制度衔接按照已下发的陕人社发〔2010〕188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的衔接及其他优抚政策按已下发的陕人社发〔2010〕180号文件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