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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
(陕政发〔2011〕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实现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先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的问题,逐步解决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省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区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市级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城镇居民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城镇户籍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新农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陕政发〔201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新农保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照陕政发〔2009〕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市区可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实行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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