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征求各村民小组意见后提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候选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村委会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会议〕村民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二条 〔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村民意见。必要时,与村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各方面取得共识后,再作出决定。
村党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研究讨论。
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可以提出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建议,村民委员会不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水电费收缴情况;
(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五)土地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情况;
(六)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支情况;
(七)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村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
(九)享受政府或者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
(十)扶持农业开发等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