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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修订)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二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及任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条 〔村委会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村民委员会依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村委会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十六条 〔村委会成员职务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村村民公告。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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