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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四十三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2011年5月20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0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委会性质地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委会的设立〕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分布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和村民意见,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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