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南科大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南科大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岗位要求,参照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状况,合理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
南科大可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特聘教授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南科大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南科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聘用的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南科大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参加理事会和校务委员会。
理事会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南科大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学习、科研、交流和文体活动等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并按照有利于培育人才、增进教育效果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管理,突出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南科大学生拥有学籍,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七条 南科大学生可以依法组织学生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