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批准的改革方案,指导国有林场制订实施方案,认真抓好改革的每一个环节,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林场改革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防止“一卖了之”,引发社会不稳定。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十六)认真总结验收。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倾听职工对改革的满意度。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国家和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具体评估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有林场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强国有林场改革领导,省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各市、县(区)要主动承担起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重任,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改革领导机构,组建精干的工作班子,具体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全力以赴操作好改革。
(十八)依法规范操作。要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坚持依法操作、民主操作、阳光操作,切实保障职工在改革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应在得到绝大多数职工赞成的情况下,依法依规提交林场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国有林场筹集的改革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优先用于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应发未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保费用等。要切实关心和解决贫困国有林场职工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帮助职工度过难关。
(十九)积极筹措改革资金。各地要整合有关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国有林场改革,并设立国有林场改革资金专户。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林场改革,大力支持国有林场通过运作现有土地、房产等资产筹措改制资金,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安排给国有林场用于安置职工。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国有林场改革,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改革资金缺口部分,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二十)切实维护改革稳定。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维稳责任制。改革中既要做到善待职工,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翻烧饼”。要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已经确权的山林以及国乡(村)联营山林,权属要保持稳定,严禁借改革之机推倒重来。权属有争议的山林,要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反映,妥善调处。要严厉打击借改革之机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防止出现乱砍滥伐,维护林区稳定。要善于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引发群体性事件。要加强对改革形势的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苗头性问题,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平稳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