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剥离林场办社会职能,实行属地管理。将原由国有林场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医疗单位等社会管理职能全部分离,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要接收到位,整合资源、统筹配置,加强管理。林场代管村组是否剥离,由各地自行确定。国有林场的离休干部,全部转由其主管部门管理,实行财政供养,保证其按规定享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十一)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化解债务负担。强化国有林场资源管理,对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的林场,必须按照《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国有林场资产处置必须纳入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实行招拍挂,竞价出售,绝不能搞“零出售”和暗箱操作,资产处置要面向社会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绝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卖给原单位经营者,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林场办企业产生的一般商业性贷款,由所办企业通过处置资产所得予以偿还,不足部分由各地统一与金融机构洽谈核销。
四、改革步骤
(十二)广泛宣传发动。国有林场改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延伸和拓展,是我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是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改善国有林场民生问题,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对实现全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国有林场职工广泛宣传改革的历史背景、重要意义、改革政策和目标要求,使广大职工打消思想疑虑,增强改革信心,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国有林场改革的浓厚氛围。同时,要善于挖掘和培养改革典型,大力宣传典型,推广改革的成功经验。
(十三)全面调查摸底。各地要组织人员,深入每个国有林场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资源资产、人员结构、社会保障、债权债务等基本情况,广泛征求职工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分析梳理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测算改革成本,为全面推开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十四)科学制定方案。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各地根据隶属关系,编制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科学选择改革模式,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