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晰森林资源产权,创新管理体制。各地要进一步明晰国有林场产权,强化国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保障国有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要按照有利于生态建设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国有林场行政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享有经营者权益。
(七)妥善安置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要把改革国有林场用工制度作为这次改革的重点,全面建立以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为基础的新型劳动(聘用)关系。生态公益型林场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商品经营型林场实行企业单位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国有林场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保持稳定。国有林场重组后的人员要采取竞争上岗、离岗退养、内部转岗等多方式妥善安置。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职工,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林权承包、股权分配等方式给予补偿。改革后的林场需要招用人员时,优先招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职工,并依法依规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切实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林业特殊工种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八)引进战略投资者,转换经营机制。充分运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把国有林场改革与放活国有商品林经营、解决职工就业、增加职工收入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分类指导、因场施策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转换经营机制。要积极稳妥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林场改革,加大资源整合和重组力度,组建新的股份公司。积极培育拟上市企业,做大做强国有林场。国有林场可以把经济林承包给职工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的方式,把股权量化给职工。国有林场的造林、抚育、采伐以及其他生产性活动,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承包或向社会招标等形式进行。要科学合理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森林旅游和林下经济,积极培育花卉苗木、中药材、珍稀树种等特色产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增强林场发展的活力。
(九)完善社会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林场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应予以一次性清欠,免收滞纳金。若一次性清欠有困难,在改革期间应一次性补足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可在明确清欠的责任主体、清欠数额和清偿时间的基础上采取挂账处理。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林场和职工,按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的林场按规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应在参保时一次性补缴到位。国有林场改革后,其人员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不同的安置情况,分别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政府要着力改善国有林场困难职工住房条件,将国有林场职工住房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与产业结构调整、国有林场布局调整和区域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鼓励林场职工进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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