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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
(赣府发〔2011〕8号 2011年4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组织申报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1〕1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办字〔2010〕5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按照“以人为本、转型定位、稳定权属、解决社保、化解债务、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总体思路,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林场改革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等相结合;坚持解决国有林场历史遗留问题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坚持维护生态安全与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国有林场相结合;坚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与部门支持相结合。
  二、改革对象和总体目标
  (三)改革的对象:经过批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包括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国有森林苗圃参照执行。
  (四)改革的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切实做到“三增长、两建立、一确保”。即:资源增长、职工增收、林场增效;全面建立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国有林场改革时限在2012年底全面完成。

  三、改革主要内容
  (五)全面整合重组,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分类经营、分类管理、规模经营的要求,对全省国有林场进行整合重组,分别组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每个县林场个数一般控制在1-3个,实现林场数量、事业编制、富余人员减少,发展活力增强的“三减一增”目标。具体办法是:把每个县(市、区)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或者原来属于事业性质、以生态公益林保护为主的国有林场,整合为1个生态公益型林场,整合后的生态公益型林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比重原则上不低于60%。生态公益型林场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按照管理权限,合理核定编制数,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它国有林场整合为1-2个商品经营型林场,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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