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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1修改)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沪卫科教〔2011〕0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确保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核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一)政府承担培训对象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计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拨入“专户”;
  (二)培训医院承担培训对象的绩效工资(奖金)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由培训医院划入“专户”。
  (三)用人单位按核定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承担实际录用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并在录用培训对象后缴入“专户”。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入专户的人力成本中,在按核定标准返还培训医院培训合格对象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其余部分继续用于上述第六条(一)规定的培训对象人力成本支出,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同负责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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