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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改《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改《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卫科教〔2011〕02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院,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为更好推进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规范资金管理,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对《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如下:
  原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拨至培训医院。(二)每月按规定及时缴纳培训对象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按规定返还培训医院培训合格对象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中的“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改为“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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