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若干意见
(沪发改外资[2011]02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的精神,以及《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的规定,为创造更加开放、优化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发挥外资在本市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放核准权限
国家本轮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后,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3亿美元(包括增资)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依法合规、简政放权、分类指导、加强后续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将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1、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依照委托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2、浦东新区核准其所属区域本市权限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中心城区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项目和其他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郊区(县)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和其他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