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1、省农业厅对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上报的种粮大户补贴面积进行审核确认后,向省财政厅报送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按确认的种粮大户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州)财政局在1周之内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或乡镇财政部门于9月底前通过农民“一折(卡)通”账户发放到种粮大户手中。对种粮大户是法人的,通过其基本账户发放。
2、补贴资金兑付后,乡镇政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每位享受补贴的种粮大户,告之补贴资金已到账。
3、对种粮大户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由村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款项。
七、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对种粮大户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议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实际种植面积的核定负责,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负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种粮大户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真正惠及种粮大户。
2、加大宣传。要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络、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种粮大户补贴的宣传力度,要做到补贴对象依据宣传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指导到户、补贴面积核定到户、补贴金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实现家喻户晓,充分发挥种粮大户补贴制度的政策引导作用,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3、加强监督。一是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及乡镇政府、农场都必须设立种粮大户补贴监督举报电话。各级有关农业和财政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二是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种粮大户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截留、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补贴资金的种粮大户,除追回补贴款,三年内取消种粮大户补贴外,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强化管理。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种粮大户农民档案,对列入补贴的种粮大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为核查种粮大户面积和补贴资金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