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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11年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的通知

  4、能独立承担种植风险,自负盈亏,并享有产品处置权。

  5、按规定向耕地所在乡镇政府申报补贴,未申报的不予补贴。

  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按实际种植承包耕地面积、租种耕地面积给予补贴;不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一年一定。2011年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每亩20元。

  五、补贴面积的核定

  1、种粮大户补贴实行次年按上年的种植面积进行补贴。2011年按核实的2010年种植面积给予种粮大户补贴。2010年种植面积是指:粮食作物收获在2010年的种植面积。2010年种植,次年收获的纳入下一年度补贴。

  2、申报备案。凡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种粮大户,均需在5月底前自行向耕地所在的乡镇政府申报。种粮大户申报时,必须如实填报《四川省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件一),并提供第二轮土地承包证明、租种耕地合同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及相关复印件。村委会需在《四川省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各乡镇核对后,将原件退回种粮大户,保存好有关资料备查。

  种粮大户播种完毕后,必须向耕地所在的乡镇政府申报实际种植面积,乡镇政府对种粮大户自行申报的种植面积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3、面积核实。县级农业部门根据乡镇政府登记备案的种植面积相关资料,负责组织对种粮大户申报的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并对补贴对象、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4、公告公示。县级农业部门核实完毕后,将核实结果反馈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实行乡镇和行政村两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耕地面积、种植面积、补贴金额以及县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查核实后再次公示,直至群众认可。公示确定后,乡镇在6月底前将《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二)上报县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

  5、审核汇总。非扩权县(市、区)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汇总后,于7月2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州)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农业部门对本辖区内种粮大户补贴面积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8月1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扩权县(市)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8月10日前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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