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通过代理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企业,报关单上的企业名称是申报企业的,可以申请享受;报关单上的企业名称是代理商的,不能申请。
(七)2010年已获进口免税批准的企业,2011年已经缴纳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退还。
2011年新申请企业,申请之前已缴纳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获批后从申请被受理次日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自递交申请次日至获批前可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五、其他要求
(一)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为一式十五份,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并规范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和页码;《2011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2011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某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本年度进口零部件所对应销售合同汇总表》需同时以只读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档。
(二)各市(州)经信委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及有关税收政策传达到辖区各装备制造企业,并帮助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工作。在执行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免税政策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经信委重大装备与机械处联系,以便汇总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三)财关税〔2010〕50号文件在财关税〔2010〕17号文件的基础上对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数控与基础制造装备相关支持目录和进口免税商品清单作了细化,请各市(州)经信委在传达和落实时高度重视。
(四)若需
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含《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含《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含《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电子文档,请与省经信委重大装备与机械处联系索取;本通知电子文档,请在省经信委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