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2010年已取得进口免税资格的企业,若本年度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在品种、规格上无变化的,不再提交申请文件,按照修订后的格式及要求上报《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后,享受本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2011年新申请企业,以及2010年已取得进口免税资格,但本年度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在品种、规格上有变化的,须按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填写《2011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2011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某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本年度进口零部件所对应销售合同汇总表》(见附件)。2010年度已取得进口免税资格的企业须按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4要求,同时呈报《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三)《2011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中填写的“进口金额”总计即为申请享受进口免税的额度;该清单中所填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数量、金额、税额是已签订进口合同和申请年度内尚未签订合同的预计进口的合计。各申报企业要科学、合理地测算预计进口额度,预计进口额度与实际产生额度是否大致相符将在下一年度进行审核,若审核中发现上一年度预计进口额度显著超过实际产生额度,将可能按一定系数相应扣减当年批准额度,直至取消享受进口免税政策资格。
申请享受进口免税的零部件中既有一级部件,又有相同品种、规格一级部件的二级部件的,原则上只批准二级部件享受进口免税。
(四)《本年度进口零部件所对应销售合同汇总表》和《某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应附销售合同复印件。页码较多的销售合同,为简化申报材料,可只复印含合同编号、合同(项目)名称、甲方、乙方、销售设备名称、技术规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供货时间等审查要素的页码。销售合同不能反映技术规格的,应附能够反映该合同所销售产品技术规格的证明文件。
《某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及合同复印件用于证明申报企业一个完整年度(可放宽至连续12个月)内相关产品的销售业绩,因此,企业纳入申报材料的装备或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应于申报之前某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内签订并已实际履行到位。
(五)企业是否拥有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是判断企业能否享受进口免税资格和确定免税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能够证明企业拥有相关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材料要反映充分。企业可自行科学设计该类材料的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