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安排和生产要素保障等方面,对示范产业园区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将其纳入经济和信息化运行监测体系。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四川省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称号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重新上报相关材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管理办法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示范产业园区重新予以批复和授牌。
第十四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产业园区,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川省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申报表(略)
附件2:
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一、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园区基本情况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基础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
(五)项目规划和投资
(六)保障措施
(七)需要国家给予的支持
二、实施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应包括以下基本情况:自然地理情况;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包括生产总值、产业结构等;资源环境状况,包括主要资源条件,能源、水、主要原材料消耗情况,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废物排放和处置情况、环境质量状况;环保投资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基础
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推进绿色消费、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已开展的工作及其进展情况。
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应用情况。
已经采取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等措施。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