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是创建示范产业园区的基础和依据,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经信委的上报文件;
2.《四川省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申报表》;
3.示范产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申报时间应在方案实施期限内);
4.市(州)以上政府经信部门组织的对示范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和循环经济实施情况评审的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组名单(原件);
(二)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为创建示范产业园区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议报送内容为:
1.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批复。产业园区总平面图。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功能配套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概况。
2.产业园区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产业链示意图;主导产业链和特色优势产品链各一户龙头企业及配套协作发展的企业发展概况说明材料;
3.产业园区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链示意图;两户龙头企业发展概况说明材料;
4.产业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单位土地平均产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说明材料;
5.产业园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厂运行概况;
6.产业园区内热电联产电厂、集中供热厂(站)运行概况;
7.园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审计的企业名单,及省经信委组织的专家评审结果通报;
8.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证明材料。
9.所在地各级政府对产业园区建设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技术进步、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有政策倾斜支持证明材料。
(三)报送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第八条 审核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报送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评选条件的进入“四川省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候选名单,并公示七个工作日。
第九条 批复及授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符合评选条件的产业园区进行批复,并授予“四川省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称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集中批复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产业园区管理
第十条 示范产业园区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一条 市(州)经信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示范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