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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省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省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川经信环资〔2011〕157号)


各市(州)经信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依托产业园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研究,我委决定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创建工作。现将《创建省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做好省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4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肖 苏  86265297   耿 维  86266137
  电子邮箱:zyc666@yeah.net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创建省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四川新型工业化进程,坚持循环经济“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按照产业关联、成链、集聚、集约、合作“五向发展”要求,加快产业园区化、基地化、集群化和低碳化发展,提高产业发展综合效益,推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示范产业园区)是以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物排放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为目标,通过构建完善和延伸整合产业链,实现循环发展和绿色发展,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能源资源集约利用、清洁利用和循环利用走在全省前列的各类产业园区。
  第三条 创建示范产业园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配置资源,统筹、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创建示范产业园区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市(州)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产业园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示范产业园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示范园区原则上在省“1525工程”重点培育产业园区和资源深加工等特色产业园区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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