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石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化医〔2011〕172号)
有关市(州)经信委,各电石生产企业:
按照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电石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1〕4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电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进一步促进全省电石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摸底调研
为进一步了解我省电石行业状况,切实加强和提升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石行业摸底调研有关工作,特请我省各电石生产企业按要求填写《电石企业生产企业登记表》(详见附表1)。各市州经信委要逐户收集,汇总填写《市州现有电石生产装置汇总表》(详见附表2)和《市州在建和拟建电石生产装置汇总表》(详见附表3)。
二、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0〕15号)精神,请各市州经信委在摸底调研基础上,研究提出“十二五”期间电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行业结构调整的思路、目标和主要措施,并按要求填写《电石行业2011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详见附表4)和《电石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表》(详见附表5)。
三、准入公告申报
根据《关于继续做好电石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09〕107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产业〔2011〕125号)有关规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申报。 企业向当地市(州)经信委申请,市(州)经信委(经委)组织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经信委转报。省经信委适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我委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四、监督检查
根据《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作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对前四批已经公告准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实施准入动态管理。检查主要事项为企业生产运行是否与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一致,即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是否较好保持了工艺装备,是否采取环保治理、节能降耗等有效措施。请有关市州经信委结合摸底调研,对已公告准入的企业再次进行检查核实,并汇总填写《已公告准入电石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6)。
五、有关要求
各现有电石生产企业要认真搞好自查和整改,及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电石企业生产企业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已获准入公告企业,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积极做好迎接国家和省级部门检查的准备工作。
各市州经信委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电石行业管理工作,实事求是按要求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虚报,确保相关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于4月25日前上报附表4和5,其他报表和相关材料于6月20日前上报。我委近期将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请各市州经信委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