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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2011)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3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崀山风景名胜区由新宁县境内的八角寨、天生桥、扶夷江、天一巷、辣椒峰、紫霞峒等景区组成,具体范围和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符合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邵阳市及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二款修改为:“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第八条修改为:“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严格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是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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